发布日期:2026-03-20 17:21:54 浏览次数:
关于发布锚杆、锚固剂、锚索、难燃介质等 4类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换版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标国家中心〔2026〕15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锚杆、锚固剂、锚索、难燃介质等4类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经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多方研讨,安标国家中心修订形成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锚杆类》(ABGZ-MK-EFA-2026-0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锚固剂》(ABGZ-MK-EFB-2026-0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锚索、锚具》(ABGZ-MK-EFC-2026-0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 难燃介质》(ABGZ-MA-NAA-2026-03)(以下简称新版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在相关产品安标审核发放工作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实施。实施规则换版工作方案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受理的上述产品的申请,均按照新版规则开展审核发放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处于申办过程中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执行新版规则,已履行的部分程序,可经差异性评估后补充进行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及工厂评审,所发证书按照实际执行规则标注; 三、按前版规则取得的安全标志证书,应按以下要求提出有关申请: 1. 锚杆类 尾部螺纹材料为非金属的纤维增强塑料杆体产品证书的持证人应尽快依据新版规则提交变更申请,经技术审查、差异性产品检验合格后,换发新证书。证书变更应在2027年2月28日前完成,未完成变更的证书将于2027年3月1日统一注销。 2. 锚固剂类 CKa、CKb型树脂锚杆锚固剂产品的证书将于2026年10月1日统一注销,持证人应尽早依据新版规则提交CK型产品的申请。产品检验结果可申请由原证书认定的报告覆盖,新证书终止日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按首次申办进行检验的,新证书有效期按照首次申办发放,仍为5年。 3.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产品 持证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按照新版规则申请变更,履行变更程序合格后,换发安全标志证书。 四、持证期间的监督检查按照有效证书标注的实施规则执行。 新版规则可在企业会员区“实施规则查询-新版规则查询”中查看,施行过程中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安标国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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